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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上海春螺五金有限公司、李永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春螺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49号申请人上海春螺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超。委托代理人刘国富。申请人上海春螺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银行杭州市萧山支行于2012年9月29日签发的编码为1040005222917314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7000元,出票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前进锻造有限公司,背书人维尔泰克(上海)压缩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春螺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春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周迪明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