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宁波安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安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房地产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宁波安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荣祥。委托代理人:胡栋。委托代理人:陈明。被告: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建军。委托代理人:朱国勇。第三人:宁波江北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珺。委托代理人:仰长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江北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安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安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安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宁波安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惠娜审 判 员 俞灵波审 判 员 赵保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桂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