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执字第6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厉与被执行人李海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厉,李海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687-2号申请执行人袁厉。被执行人李海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民一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锁定被执行人李海裕所有的桂AEY8**号小汽车一辆。时间从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申请人若需要继续查封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富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