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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与黄少群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黄少群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640号 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 负责人王华超,该供电所所长。 被告黄少群,男,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与被告黄少群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供电公司白沙供电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国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