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丁沛河与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沛河,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64号原告:丁沛河。委托代理人:李庆峰。委托代理人:刘大金。被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德志。委托代理人:陈庆林。委托代理人:祝美伟。原告丁沛河与被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向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丁沛河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沛河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沛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2元,减半收取3936元��由原告丁沛河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