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熊凤英与秦代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凤英,秦代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星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熊凤英,农民。被申请人:秦代华,农民。代理人:秦影嫂,农民。代理人:秦天顺,农民。申请人熊凤英要求宣告秦代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06年9月22日,被申请人被人用棍棒打伤头部,其损伤主要表现为头部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治疗后其主要后遗症表现为完全性失语、颅骨缺失、四肢瘫,双手不能持物、不能行走、不能自行翻身、穿衣及自我移动,大小便失禁。其人身伤害致残程度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以桂市正诚司鉴中心(2007)临鉴字第092号《司法鉴定书》认定为一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询,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亦无异议,并表示同意鉴定结论。经审查,申请人的陈述属实,申请人提供的《司法鉴定书》的结论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秦代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 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穆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