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一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林欣、刚静与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1683号原告:林欣,男,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原告:刚静,女,1987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锁鸿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学仕,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欣、刚静诉被告明光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欣、刚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欣、刚静负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