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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催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扬州市滨江水泥有限公司、张明权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滨江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65号申请人扬州市滨江水泥��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权。委托代理人张勇。申请人扬州市滨江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商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于2011年5月13日签发的编码为3160005120008994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徐州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扬州市鑫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滨江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滨江水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周迪明代理审��员崔白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