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879号原告: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西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明杰,安徽相和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兆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