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明灯与龚明贤、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明灯,龚明贤,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监字第27号原审原告:张明灯。原审被告:龚明贤。原审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平。原审原告张明灯与原审被告龚明贤、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义民初字第36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明灯不服,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义民监字第17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张明灯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金中民监字第21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张明灯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义乌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吕舸南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林 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