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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六安某制药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淮南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某制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淮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48号原告:六安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国药控股淮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某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药控股淮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某制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六安某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六安某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