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鲁某,女,1975年4月7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427元,合计355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鲁某已自觉交纳案件款35000元,执行费427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