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杨大浒与梁大工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大浒,梁大工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大浒。法定代理人:杨美蓉,女。委托代理人:程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大工。委托代理人:韩青,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君燕,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杨大浒因与被上诉人梁大工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大浒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大浒作为本案的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大浒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大浒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郑 恒代理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煜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