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2xx与x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彤,广东高州市天湖庄园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天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海口太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高州市公证处,邹继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50号原告李永彤,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卢碎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高州市天湖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长坡镇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温铯。被告深圳市明天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香蜜湖路交界西北阳光高尔夫大厦1210。法定代表人高雅琳。被告海口太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52号王府别墅C座。法定代表人秦建民。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公证处,住所地高州市潘州东路***号。负责人苏龙坤,主任。被告邹继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公证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是与广东省高州市天湖庄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果园种植果树协议书》,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高州市,广东省高州市天湖庄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高州市。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高州市,因此,应由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被告申请书,即撤销对深圳市报人营销有限公司的起诉。而被告深圳市明天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被告海口太克实业有限公司系深圳市报人营销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因此,本案其他各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广东高州市天湖庄园有限公司及广东省高州市公证处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高州市,故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公证处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公证处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曾 彩 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云清(代)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