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九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解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九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8-1号原告:安徽九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鲁兴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小燕,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胡海平,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9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安徽九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900000元范围内的保全。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