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立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北立民终字第37号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立民终字第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路××沙××园。法定代表人:杨惠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楼(市建筑设计院后)。负责人:陈铠,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剑,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海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6月28日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一审裁定认为,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登记材料证实,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海市长青东路1号,该住所地属北海市海城区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一)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已经明确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北海市四川南路金沙万绿园,本案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均属北海市银海区管辖区域;(二)上诉人自2009年6月以来一直在北海市银海区四川南路98号白金瀚宫办公,经常办公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应当以经常办公地为准;(三)上诉人根本不在北海市长青东路1号办公,工商注册的住所地与经常办公地不一致时,应当以经常办公地为准;(四)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的工商登记企业住所地虽记载为北海市长青东路1号,但其已不在此地办公或者经营,其实际办公地点为北海市四川南路98号白金瀚宫小区内的金沙万绿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据此,应认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北海市四川南路98号白金瀚宫小区内的金沙万绿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电梯供货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地点为北海市四川南路金沙万绿园。因此,金沙万绿园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综上,上诉人即本案被告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为北海市四川南路金沙万绿园,该地属北海市银海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庆强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万德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 益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