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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覃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办理审限延期手续,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覃某伙同他人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商业街的“某大排档”、“某食府”、“某大排档”、“某烧烤”、“某大排档”、“某大排档”、“某大排档”、“某大排档”等多家餐饮店内,胁迫卢某、谢某、文某、邹某、张某、韦某、邝某、黄某等人签订协议,要求只能经营其指定的某牌子啤酒,不能销售其他品牌啤酒,并强行把店里销售的啤酒搬走换成某牌子啤酒。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销售发货单、收款收据、情况说明、证人孙某、魏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谢某、文某、邹某、张某、韦某、邝某、黄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以胁迫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覃某辩称,其未威胁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商业街经营饮食的大排档业主,其向大排档业主推销啤酒及换酒属实,但均是经过业主同意换的,不存在强迫交易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覃某伙同他人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商业街的“某大排档”、“某食府”、“某大排档”、“某烧烤”、“某大排档”、“某大排档”、“某大排档”、“某大排档”等多家餐饮店内,以暴力胁迫、骚扰和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迫卢某、谢某、文某、邹某、张某、韦某、邝某、黄某等人与其签订协议书,要求上述餐饮店只能经营其指定的某牌子啤酒,不能销售其他品牌啤酒,并强行把店里销售的啤酒搬走换成某牌子啤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且经被告人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是被害人卢某、谢某、文某、邹某、张某、韦某、邝某、黄某亲临报警。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覃某于2012年11月25日在南宁市友爱路被抓获,无自首情节。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其在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4、销售发货单和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经手向某大排档、某烧烤等饮食摊点提供某牌子啤酒,其中某烧烤8、9月份返利为每件8元,共10件80元;某大排档8、9月份返利为每件8元,共10件80元;某大排档8、9月份返利为每件10元,共55箱550元。5、情况说明,证明公安人员正在进一步追查其他销售发货单。6、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8)崇初字第0262号刑事判决书、南通市看守所出具的出所登记表、南通市通州区(2011)通刑二初字第0096号刑事判决书和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覃某的前科情况。7、证人孙某的证言,孙某是深圳市某牌子啤酒华南营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销售经理,其证明覃某是其手下业务员,某街的某牌子啤酒销售推广主要由覃某负责,由覃某跟夜市摊业主谈判,谈妥后签订一份协议,定期向夜市摊配送某牌子啤酒。覃某曾向其反映某牌子啤酒在友爱路某街不是很好卖,某牌子啤酒这边有人将夜市摊主的啤酒拉走然后换成某牌子啤酒,换酒的具体情况由覃某负责,其不了解。8、证人魏某的证言,魏某是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业主,该公司是某牌子公司一个大客户的分销商,魏某证明某牌子公司由孙某经理指挥业务员覃某开拓市场,某公司作为分销商负责配合业务员配送酒。覃某从8、9月份开始打叫某公司向其配送啤酒。覃某还在其仓库中存放了一些其他牌子啤酒,覃某告知其那些其他牌子是跟夜市摊老板以一件某牌子啤酒换一件其他牌子啤酒换来的,到时候由某牌子公司处理,暂时存放在某的仓库。9、被害人卢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在某商业街经营“某大排档”,2012年8月份的一个晚上,有十几个年轻人乘坐两辆面包车来到其大排档,其中有个人告知其以后只能销售某牌子啤酒,否则就砸店。其中一人拿着电警棍不断放电,那人腰上还挂着一把刀。卢某告诉对方其与其他牌子啤酒的合同未到期,对方说不要紧,直接进某牌子的货,不进其他牌子的就行了,其余事情由他们搞定。过了两三天晚上,又有十几个人来到其摊点,其中一人是某牌子啤酒的业务员,业务员拿出一份合同,让其签字。其看合同后觉得某牌子啤酒给的返利太少(每件8元,其他牌子每件10元),拒绝签字,对方有人告诉其不签字就做不成生意,让其小心点,后该伙人就到其他摊面去了。之后几天那伙人又来了两三次,最终其担心影响生意,被迫与对方签订合同,签订后其店内的其他牌子啤酒被拿走。对方的业务员叫覃某。卢某辨认出被告人覃某就是某牌子啤酒的业务员。10、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在某商业街经营“某食府餐馆”,2012年8月20日左右,一业务员随同几个人过来要求其签订协议卖某牌子啤酒,因其当时已与其他牌子啤酒签订了合同,于是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后对方又来了两三次都没谈成。8月25日或26日晚上,大概有20个人到其餐馆,每个人占一张桌子点一瓶啤酒长达几个小时不走,搞得其无法做生意,次日晚上亦如此,其报警后公安人员来将那伙人带走。8月29日凌晨2时许,其在从餐馆回家的路上接到员工电话说有一伙人来砸店,其赶回餐馆后发现两个包厢玻璃窗被砸烂,鱼缸、电风扇、熟菜台、桌子、凳子被砸坏。员工说是来了六个蒙面男子,手持1米铁棍,进来见什么就砸什么,砸完后就跑了。大概在8月31下午18时许,其餐馆还在营业时,突然又来了一名男子,手持一把长80cm左右的砍刀,冲到餐馆内乱砍一通,把客人都吓跑了,并砍坏了鱼缸、桌子和凳子等,后该男子逃离。同年10月31日晚21时许,又有四个蒙面男子持铁棍冲进其餐馆内打砸。谢某辨认出被告人覃某即是某牌子啤酒的业务员。11、被害人文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在某商业街经营“某大排档”。2012年8月底一个晚上约10点左右,其7、8个二十几岁的男子到其店铺推销某牌子啤酒,并要求其签订合同,因其已与其他牌子啤酒厂家签订有合同,当时便拒绝对方要求。第二天下午对方又过了,因知道对方曾经砸过几家大排挡的铺面,其怕铺面被砸便签了合同。文某辨认出被告人覃某是某牌子啤酒的业务员。12、被害人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在某商业街经营“某烧烤店”,2012年8月20日左右的一个晚上约10时许,有两名男子来到其烧烤摊,自称是某牌子啤酒经销商,准备在某商业街卖啤酒,说其烧烤店尚未和他们签协议,要其考虑一下。第二天该两名男子又来找邹某,拿出几份合同给其看,说别人都签了,就差其一家。其看合同后,发现合同内容要求只能卖某牌子啤酒,但某牌子啤酒给的返利太低,不愿意签。对方对其语言威胁,便指“某”大排档那边说他们的兄弟要吃饭,其看过去发现“某”大排档那里坐着十几个男子,其迫于压力同意签订协议。当时某牌子啤酒的一个业务员将合同给了那两名男子,那两名男子让其签订了合同。到了2012年10月份一个晚上,那名某牌子啤酒业务员到其店内查看,看到有很多其他牌子啤酒,过几天就电话告知已经将其店内的十件其他牌子啤酒换成了某牌子啤酒。过了大概十天后该业务员得知某牌子啤酒只卖出两三瓶,便告知其不得再卖其他牌子啤酒,次日又将十件其他牌子啤酒换成了某牌子啤酒。邹某得知此事后与业务员发生争吵,但该业务员威胁说再卖其他牌子啤酒的话生意就不好做了。之后业务员每天都到其店内查看,并说要收走所有的其他牌子啤酒。后来之前来签订合同的其中一名男子便到其店内找碴,说要收走所有的其他牌子啤酒。当时该男子看到其店内有很多客人,便到某大排档那边收其他牌子啤酒,当庭晚上便与某大排档的人发生冲突,某大排档被对方砸了。邹某辨认出被告人覃某即是那名某牌子啤酒的业务员。1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张某是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路某街“某大排档”业主,2012年8月某日晚22时许,有二十来个青年男子来到某街上,由其中四个男子挨家进到大排档内强行卖某牌子啤酒。四个男子到其大排档后,一个拿着小刀在其面前摇晃,一个拿着电棍不停地摁,告知其整条街他们都包完了,只能卖某牌子啤酒,不能卖别的啤酒。那伙人连续来了三个晚上,到第三个晚上,张某怕铺面被砸,迫于无奈与对方签订了合同。其知道有一家大排档就被对方砸过。到了2012年11月初某日凌晨1点左右,十几人来到其店里,其中有人打开冰箱拿走了两件其他牌子啤酒,其过去交涉,对方说这里只能卖某牌子啤酒,说完之后对方开始砸店。张某辨认出上述某牌子啤酒的业务员即是被告人覃某。14、被害人韦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某街经营“某大排档”,店里卖的是其他牌子啤酒。2012年8月26日晚9点左右,有十来个男子乘坐一辆面包车到某商业街,其中三个男子到其店里找他,说以后只准他卖某牌子啤酒,如果不卖就砸店。有个自称是某牌子啤酒业务员的人还拿了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合同出来,那三个男子要其签那份合同,其当时予以拒绝,并称其他业主签了其再签。次日中午、晚上对方又来找其签合同,均被其拒绝,对方遂对其语言威胁,后对方将其店内的十件其他牌子啤酒强行换成某牌子啤酒。过了十几天某牌子啤酒的业务员又和十几个人到其店内,又将5件其他牌子啤酒换成了某牌子啤酒。过了一段时间,某牌子啤酒的业务员直接在其店内放了12件某牌子啤酒,说卖完再付钱。那帮人也到其过对面的某大排档去要老板签合同,不久后有公安人员来到将那伙人带到派出所去了,第三天晚上,某大排档被七八个蒙面人拿长刀给砸了。韦某辨认出被告人覃某就是某牌子啤酒的业务员。15、被害人邝某的陈述,其在某商业街经营某大排档。2012年8月28日晚上19时许,几个男子突然来到其餐馆,要其签订一份销售某牌子啤酒的协议,还说如果不签后果自负。邝某怕对方做出过激行为吓跑顾客,被迫签了该份协议。两三天后那帮人拿某牌子啤酒过来给她卖,并换走了原有的其他牌子啤酒。16、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其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商业街经营“某大排档”,2012年4月份有三、四个男子到其店面推销某牌子啤酒,但其拒绝。一个月以后对方又来,并扬言整条某街都要卖某牌子啤酒了。同年8月6日凌晨3时许,有六七个男子乘一辆白色老款丰田到某商业街,手持50公分左右的铁棍和砍刀,下车后二话不说到其店内砸东西,砸烂了店内桌椅等设施,客人也被吓走。二十多天后,有三名男子开一辆银色的五菱面包车过来放了10件某牌子啤酒到其店里。过了几天,又有两名男子到其店内要其签合同,其被迫签订了合同。17、被告人覃某的供述,其从2012年3月份开始做某牌子啤酒销售员,2012年9月初,公司经理安排其到某商业街卖某牌子啤酒,并说夜市那边已经谈好了,其送了120件酒到某商业街,那边已经有几名男子在等候,后那几名男子带其按每家10件酒向大排档和烧烤摊分酒,大概分了11家店,接着就找那些大排档签协议,当时时间比较紧,签了两三家这样其就离开了。其不清楚有大排档被砸的事情。其还在某商业街强行换过大排档的啤酒,一件某牌子换一件其他牌子。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销售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覃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在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从重处罚。覃某自辩称被害人均是自愿与其签订合同,其未强行推销商品。经查,在案证据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覃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与其进行商品交易的事实,其中证人孙某、魏某的证言证明覃某推销某牌子啤酒过程中换走了业主的啤酒并存放在魏某公司仓库处,此证据与被害人关于啤酒被换走的陈述可相互印证,被害人的陈述亦可相互印证“某食府”、“某大排档”因拒绝卖某牌子啤酒导致店面被砸之事实,各被害人均辨认出覃某以某牌子啤酒业务员的身份伙同他人到其铺面签订合同,以上证据足以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覃某强卖商品之事实,故本院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某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梁雄人民陪审员  黄 润人民陪审员  何曼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翼龙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某;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某:(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第五十三条罚某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某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