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天型钢铁有限公司与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天型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法定代表人王树辉,职务总经理。被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文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承臣,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天型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天型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天型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天型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32元,减半收取元8266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天型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春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