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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行审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7)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兴海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252701-7。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局长。委托代理人汤海静。被执行人于彦清。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卫医罚(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于彦清履行缴纳加处罚款10000元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温瓯卫医罚(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0元,并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金)。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6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彦清履行缴纳罚款10000元。2013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于彦清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为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良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赛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