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匡堰特种陶瓷厂、宋康歧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匡堰特种陶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催字第114号申请人:慈溪市匡堰特种陶瓷厂。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宋家漕村。法定代表人:宋康歧,该厂厂长。申请人慈溪市匡堰特种陶瓷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0800053/94192437、出票日期2013年6月3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埃美克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神力轴承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神力轴承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慈溪市匡堰特种陶瓷厂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匡堰特种陶瓷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