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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催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匡堰特种陶瓷厂、宋康歧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匡堰特种陶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催字第114号申请人:慈溪市匡堰特种陶瓷厂。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宋家漕村。法定代表人:宋康歧,该厂厂长。申请人慈溪市匡堰特种陶瓷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0800053/94192437、出票日期2013年6月3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埃美克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神力轴承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神力轴承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慈溪市匡堰特种陶瓷厂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匡堰特种陶瓷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