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行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故城县计划生育局与李希朝、王春平非诉执行案件审查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计划生育局,李希朝,王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故行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福德,局长。被执行人李希朝,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春平,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李希朝、王春平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相关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故育征字(2013)09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生效的征收决定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依法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全良审 判 员 李金良人民陪审员 李继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