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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陈英余与承德县石灰窑乡药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余,承德县石灰窑乡药王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陈英余。被告承德县石灰窑乡药王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永泉,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需要重新组织证据,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