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涿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郭某某、郭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郭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530号原告郭某,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33岁,汉族。被告郭某某,女,3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郭某与郭某某、郭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郭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某撤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