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郭某某、郭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郭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530号原告郭某,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33岁,汉族。被告郭某某,女,3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郭某与郭某某、郭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郭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某撤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