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执字第0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通商银行与李花成金融借款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李花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执字第00096-4号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李花成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法院(2012)大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李花成在中国农业银行淮南蔡家岗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