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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金志祥与余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祥,余如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319号原告:金志祥。被告:余如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祥与被告余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志祥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志祥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志祥负担。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道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