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许贝儿国际服饰(香港)有限公司与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方国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贝儿国际服饰(香港)有限公司,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方国丰,许国伟,义乌市金富利皮具厂,罗运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贝儿国际服饰(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伟。委托代理人:虞景勇。委托代理人:虞华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勤泽。委托代理人:蒿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国丰。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国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金富利皮具厂。负责人:林加梅。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运厚。再审申请人许贝儿国际服饰(香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金民终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贝儿国际服饰(香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答辩称: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害系申请人过错所导致,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放置在承租的一楼货物因下水管漏水致损的事实客观存在,许贝儿国际服饰(香港)有限公司作为二楼的承租人对此有责任。许贝儿国际服饰(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不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二审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其赔偿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30000元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许贝儿国际服饰(香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贝儿国际服饰(香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