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917号原告汪某某。被告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景彦龙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宝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