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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长桥与薛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桥,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63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桥,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梅,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桥与被执行人薛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长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348.7元。执行中,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7月26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