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执字第0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坐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坐龙,王凤仙,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21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马俊,董事长被执行人洪坐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王凤仙,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陶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剑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