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黄某冬犯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冬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右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冬,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于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冬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日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冬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菜市XX旅社楼下的蔬菜批发店,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向被害人覃XX敲诈勒索得人民币1000元。2、2012年11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冬又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菜市XXXX公司楼下的蔬菜批发店,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向被害人何X景敲诈勒索得人民币500元,随后又向在附近蔬菜批发店覃XX的老公黄X康索要人民币50元,向在附近经营烟摊的被害人周X杰索要一包价值人民币20元的真龙香烟。3、2012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冬到百色市右江区民生街XX街XX交叉路口,以语言方式威胁,索取被害人谭X举人民币300元。综上,被告人黄某冬多次敲诈勒索他人合法财物共计人民币1870元。公诉机关为认定被告人黄某冬上述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言语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黄某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冬先后两次到被害人覃XX在百色市人民菜市经营的蔬菜批发店,以言语威胁方法,向被害人覃XX索取保护费人民币1000元和50元。2012年11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冬到被害人何X景在百色市人民菜市经营的蔬菜批发店,以言语威胁方法,向被害人何X景索取保护费人民币500元,其随后索取被害人周X杰在百色市人民菜市经营的烟摊保护费被拒绝后,强行索要价值人民币20元的真龙香烟一包。2012年11月30日4时许,被害人谭X举雇请拉水果的大货车在百色市右江区XX街与XX街交汇的XX路口倒车时,被告人黄某冬以言语威胁方法,索取被害人谭X举过路费人民币300元。综上,被告人黄某冬多次敲诈勒索他人合法财物共计人民币1870元。另查明,2013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冬在百色市右江区XX街与XX街交汇的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冬未能退赔非法所得。被告人黄某冬出生于1976年5月13日,其犯罪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冬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覃XX、何X景、周X杰、谭X举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X庆、杜XX、黄XX、黄X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冬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自愿当庭认罪,积极交纳罚金,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黄某冬非法所得人民币1870元,并退赔被害人覃XX人民币1050元、何X景人民币500元、谭X举人民币300元、周X杰人民币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红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