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石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苏亮与徐田亮、刘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亮,徐田亮,刘世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石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苏亮,居民。委托代理人XX,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田亮,居民。被告刘世贵,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传会。原告苏亮与被告徐田亮、刘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亮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田亮、刘世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亮撤回对被告徐田亮、刘世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立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