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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扬观利、王春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扬观利,王春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负责人张波,行长。被告扬观利,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被告王春莉,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扬观利、王春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传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