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山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永湖与崔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湖,崔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王永湖,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崔灿,男,汉族,住泰安市迎春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湖与被告崔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湖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