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黄╳╳、黄╳╳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黄xx,女,1958年8月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民安村。被执行人:黄xx,男,1962年2月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民安村。被执行人:黄xx,女,1963年2月生,壮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黄xx、黄xx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的(2012)巴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被告黄xx、黄xx共同赔偿给原告黄xx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等共计9354.84元(申请前已履行2000元,余下7354.84元未履行);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负担。权利人黄xx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7614.84元及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同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3)巴法执字第26号。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覃xx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xx、黄xx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黄xx或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当日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7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黄xx、黄xx应赔偿给申请人7614.84,元,执行费50元,二项共计7664.84元,被执行人黄xx、黄xx同意于2013年7月23日前付3000元,余下债务限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无异议。2013年7月23日,被执行人已按协议付给申请执行人黄xx3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正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巴法执字第2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立审判员 莫卫修审判员 韦崇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