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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铁中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张振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中刑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振江,男,1967年3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广安乡王香屯村幸福街增兴里*号,身份证号码:1328291967********。因犯抢劫罪,2004年6月11日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1年8月23日被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振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柳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振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振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振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振江撤回上诉。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柳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防修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易 妙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