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长春市洲游机械加工厂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芝佛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洲游机械加工厂,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芝佛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1306-1号原告:长春市洲游机械加工厂,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长吉公路路南。法定代表人:周皞。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进大街2552号。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董事长。被告:长春芝佛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育才街。法定代表人:韩英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洲游机械加工厂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芝佛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二被告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相同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法院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芝佛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长春市洲游机械加工厂用以担保的其负责人周皞名下的奥迪牌轿车一辆(车号吉A0D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国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