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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武秀芬,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