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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望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天时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时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望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九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何爱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天时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咸嘉湖路麓谷锦园34栋102。法定代表人邹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望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天时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天时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天时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贺靖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