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董家良、楼荣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董家良,楼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安市营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李红梅。委托代理人王锦辉。被告董家良。被告楼荣。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安市营销部。负责人卢建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诉被告董家良、楼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安市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审判员 梅爱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