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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丁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称被告于2009至今一直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燕村居住。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燕村,故应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