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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江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多与杨秀梅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多,杨秀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江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张多,男,1979年1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9********,汉族,无业,住浦口区宏叶小区*幢***室。被告杨秀梅,女,1975年2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5********,汉族,住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水湾**幢*单元***室。原告张多与被告杨秀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多,被告杨秀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多诉称,我们于2010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所以我要求离婚。被告杨秀梅辩称,原告他们不让我回家,我没有住的地方。我离家有一年多了。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将西水湾二期31幢二单元的房子给我。另外,原告还跟我家人借钱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8月29日,原告张多到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多的离婚诉讼请求。又查明,原告张多与被告杨秀梅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水湾二期31幢二单元的房子是原告张多婚前的房子,被告杨秀梅对此也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本院(2012)浦江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多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张多与被告杨秀梅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好转,本院认为,原告张多与被告杨秀梅的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且原告张多与被告杨秀梅也均同意离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多与被告杨秀梅离婚。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