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6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婷物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106号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温文遐被告殷婷。本院收到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婷物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