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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6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婷物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106号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温文遐被告殷婷。本院收到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婷物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