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713号原告李某,农村居民。被告高某,农村居民,(西崖村卫生所,号)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11月6日登记,1998年11月17日生女孩取名李洋,双方相互间不了解,被告在大泽山开诊所,原告在平度上班,双方不再一起共同生活,导致感情不和。该婚姻无法继续维持,现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经查,被告高某于2013年3月23日在平度市佳人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中止妊娠。本院认为,被告高某于2013年3月23日在平度市佳人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中止妊娠,至今未满6个月,根据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此原告在此期间起诉离婚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发还原告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培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