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玉梅与与被执行人张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梅,张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梅,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东方商厦营业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张冠军,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郑州管城区真豪门业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孙玉梅与与被执行人张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分别以直接、邮寄、公告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张冠军主动履行已生效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315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张冠军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玉梅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执行,本院2013年4月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张冠军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完毕,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