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朱殿荣、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朱殿荣,刘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12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法定代表人宋立波,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庆义,系该该信用社职员。被告朱殿荣。被告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