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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朱殿荣、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朱殿荣,刘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12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法定代表人宋立波,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庆义,系该该信用社职员。被告朱殿荣。被告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