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刘某甲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52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483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别名刘立武),男,公民身份号码:×××52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周某乙,男,公民身份号码:×××52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周某丙,男,1982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以上五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被告人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被告人周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周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甲撤回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子奇代理审判员 傅惟惟代理审判员 连辉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超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