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初字第1601号原告:高某。被告: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孙云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