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柳充德与宋自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充德,宋自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柳充德(柳崇德),农民。被申请人宋自好,成年人,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5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宋自好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申请人宋自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自好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