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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鑫马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春银座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鑫马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春银座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908号原告长春市鑫马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东广中环7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丽荣,经理。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春银座分店,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8号。负责人蔡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鑫马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春银座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鑫马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鑫马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