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与胡升平、汪志玉、梁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胡升平,汪志玉,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池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升平,男,生于1971年4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汪志玉,女,生于1952年8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梁军,男,生于1982年12月21日,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池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胡升平、汪志玉、梁军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棹 来源: